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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市监〔2024〕54号)

时间:2024-07-10 16:46:00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现将《鄞州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Part 01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包括专利专项资金和商业秘密专项资金。内容分别是: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专利领军企业奖励、专利导航企业奖励、优秀专利奖励、专利转化奖励、知识产权维权资助、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和示范站(点)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鄞州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

 

Part 02

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申报流程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包括专利专项资金和商业秘密专项资金。内容分别是: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专利领军企业奖励、专利导航企业奖励、优秀专利奖励、专利转化奖励、知识产权维权资助、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和示范站(点)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鄞州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

 

Part 03

 优秀专利奖励

 

第五条 中国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第六条 中国外观设计奖。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最高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对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第一权利人,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权利人,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Part 04

优秀知识产权企业奖励

 

第八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宁波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差奖励。

第九条 专利领军企业奖励。当年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0件(包含本数,下同)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00件以上的企业,为A级;当年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50件以上的企业,为B级;当年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20件以上的企业,为C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领军企业必须已有专利在本地产业化。

第十条 专利导航企业奖励。经评审立项且通过验收的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支出经费总额不高于50%的经费奖励,每个项目经费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Part 05

 专利转化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许可转化奖励。鄞州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向鄞州区内企业进行专利许可的,对许可方每件专利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同一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动奖励。对当年度为鄞州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超过40家,质押知识产权达100项且知识产权质押金额超过10亿元的银行,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推动奖励,每年每家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Part 06

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第十三条  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纠纷和商业秘密纠纷)中主动维权或者积极应对。在其司法程序终结后,根据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经评审,对其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代理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经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家企业最多资助30万元。

 

 

Part 07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奖励

 

第十五条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平台)奖励。对首次建成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产业园区(平台)、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奖励。对首次建成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站(点)、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体系认证奖励。对首次通过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273-2020《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市级商业秘密保护贯标企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

 

 

Part 08

 申报和奖励程序

 

第十八条 奖励和资助在具体通知的时间内集中申报。相关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逾期未提交视同放弃。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专利导航企业奖励、优秀专利奖励、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和示范站(点)奖励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认定或下发文件发放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 高价值专利奖励、专利领军企业奖励、专利转化奖励、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工作人员或专家进行审核,将确定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Part 09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所有奖励(资助)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申请人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奖励(资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已奖励(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Part 10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区级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精神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原《2023年鄞州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市监〔2023〕8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