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0 14:19:32
一次性创业补贴
1
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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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条件
初次在甬登记注册5年以内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
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期间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满6个月且状态正常。
3
补贴标准和期限
市级统筹区内一次性补贴3000元。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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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2
补贴条件
在甬登记注册5年以内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
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为补贴对象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申请期间补贴对象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3
补贴标准和期限
市级统筹区内一次性补贴5000元。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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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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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条件
在甬登记注册5年以内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
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招用3人及以上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满1年;
申请时被招用对象处于在职状态,且补贴对象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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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和期限
招用3人就业的,每年补贴2000元;超过3人的,每超过1人另补贴10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核定时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吸纳就业创业
担保贷款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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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5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企业贷款还本付息1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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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条件
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现有职工总数的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以上),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已按时办理贷款还本付息,且被招用对象处于在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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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
贷款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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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标准
贴息标准为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的贷款利率部分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50BP。
贷款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贷款逾期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贷款期中欠息的,逾期付息部分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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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期限
贴息期限自首次贷款起始时间起连续计算,每次最长不超过1年,最多不超过3次。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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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在劳动年龄段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人员;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5年以内首次申请;
3.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跟实际经营地址一致;
4.申请贷款时以及贷款期间社会保险费不得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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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形式
(一)一类贷款(免除反担保贷款)
1.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创办创业实体的;
2.对在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并在江北区登记落地,招用劳动者不少于3人(含),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3个月的。支持对象为上述借款人,由受托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免除反担保要求。
(二)二类贷款(提供反担保贷款)
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创办创业实体的。
1.由自然人或受托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信用担保;
2.允许已抵(质)押物或尚在按揭贷款的房产,在其仍有担保价值的前提下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抵(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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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
(一)免除反担保贷款
重点人群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他根据不同群体和担保方式,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提供反担保贷款
申请人提供抵(质)押物或信用保证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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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贴息
1.全额贴息: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2.部分贴息: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50个基点,其他人员LPR-150个基点由个人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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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可续贷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