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区科技服务业,促进科技经济紧密结合,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做大规模、做优结构、做强能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业是指在科技创新及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利用知识、技术、信息、资金等资源优势为创新主体提供各种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及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申报对象为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业从事科技服务工作的企业。
第五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内容
一、培育企业奖励。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且增长在30%(含)以上,列入培育名单,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二、新上规企业奖励。对首次以年度方式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范围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以月度方式纳入统计的,按1-4季度纳库时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成长激励奖励。对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科技服务企业,按营业收入及增幅分档给予奖励。科技服务企业营收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增幅分别达到20%、15%、10%,按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上规模奖励。按当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区平均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实行差额奖励。
五、引进奖励。加大科技服务业的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优质项目来鄞落户。以月度方式纳入统计后,在新上规奖励基础上,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以上的,经确认后分别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企业技术服务专业化发展,鼓励大型商贸、工业企业等企业将设计、研发业务剥离成立新公司。对单独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并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的,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提升资质。对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科技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行政部门授予的荣誉,经确认后每项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区科技局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并提出奖励方案。
奖励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确定后,按要求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并管理,同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八条 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两年内不能享受财政补助,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补贴、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十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科技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23〕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鄞科【2024】21号 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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