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优租微信小程序

扫码找房

0574-27807777

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的通知

时间:2024-09-11 10:49:28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科,有关企业:

根据《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和《海曙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海科〔2023〕4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注册在本区的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经备案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入驻的创客(或创客团队)。创客(或创客团队)申领、预约、支付及兑付创新券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单位代理。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原则上不得超出企业注册时间5年。 

二、补助标准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申领的科技创新券,可抵用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购买等。

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

(一)检验检测类:用于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与创新载体开展检验检测、检测认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等科技服务,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0%予以补助。

(二)检索查新类:用于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与创新载体开展文献查新、科技查新、专利检索、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等科技服务,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0%予以补助。
  (三)综合服务类:用于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与创新载体开展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0%予以补助。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申领总额最高为10万元。有效期内实际抵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一位创客(或创客团队)可分批、跨年、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但申领总额最高为5万元。同一项目只能兑现一次。

创新载体包括省级创新载体和本市地方创新载体两类,其中省级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地方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等,可通过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选择“地方载体申报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后,由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并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

三、申报要求

1.登录浙江省科技大脑“创新券服务系统”完成网上申报流程。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注册→审核→申领→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申请使用→填写记录→服务评价→兑付,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2.提交《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企业自付款凭据等相关纸质材料(付款凭据支付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9月30日)。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

3.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9月30日。

4.纸质材料报送地点:海曙区科技局1007室(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55号交通银行大厦)。

5.创新券采用常年受理、分批审核、集中兑付的方式,一般每半年审核一次,每年至少兑付一次。企业申领采取“先领先得”原则,全区当年额度用完后,不再另行发放。

联系人:李超芸   电  话:55880251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