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7 14:14:31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相关意见,深入实施三个“一号工程”,全面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夯实实体经济发展根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现代产业质效能级、巩固稳中向好发展趋势,奋力推动鄞州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招大扶强,打造一流企业梯队
(一)深化“双招双引”
1.开展产业链招商招才。围绕数字产业、高端装备等“224X”先进制造业和现代金融、新型贸易、高端港航等“423”现代服务业,聚焦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未来产业,精准招引一批龙头型、链主型、基地型和前瞻型项目,着力集聚一批引领前沿产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10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地产项目),以及其它特别鼓励类项目,给予个性化的政策支持。鼓励机构招商、以商引商、以企引企,对符合条件的招商机构或项目引荐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实施人才项目引荐奖励,对全职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项目的,给予引才合伙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发挥用人单位引才主体作用,对新引进特优、领军、拔尖等层次人才的,给予引才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薪酬补贴。
2.引进优质外资项目。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产业类项目(不包括地产项目、投资性公司),按照实到外资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5万元的基本奖励,对于规模达到800万美元(含)且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再给予每100万美元最高不超过7万元的额外奖励,单个项目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新材料、数字经济等特别鼓励类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单个项目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外资银行、保险、证券法人机构以及QFLP等金融项目,按实到外资给予每1000万美元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加大内资引进力度。对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实到市外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增资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奖励。
(二)实施“智鄞未来”专项计划
4.建优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和企业家队伍。加大顶尖人才引育力度,对其领衔的重大创业创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支持,给予人才个人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在上级层面补助基础上,对高端创业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高端创新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入职博士后工作站,且出站后留鄞的博士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生活补助。实施人才项目发展支持,对入选的区级人才项目,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投入、投融资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发展激励。鼓励企业申报市海外工程师项目和市级以上外国专家项目,支持优秀科技型企业家申报入选国家、省培养工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奖励。
5.壮大高素养劳动者队伍。深入实施“浙江模范生·青年鄞未来”招引工程,对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给予最高5.4万元租房补贴、最高10万元生活补助、最高15万元安家补助、最高20万元购房补贴和相关免费租住政策。持续完善职业技能竞赛激励机制,对“鄞州金匠”“鄞州银匠”分别给予1000元/月、500元/月的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农匠”的乡土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自主创业及就业的大学生,根据综合评定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6.做强人才载体。对企业新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17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建设的市级院士科创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新建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建站补助;对企业建设的博士创新站给予3万元的奖励。扎实推进“人才之家”、人才服务综合平台建设,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三)建强上市企业梯队
7.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港交所H股上市且募集资金达一定规模(视同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的奖励。赴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市场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按创新板、成长板、优选板不同板块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8.深化“凤凰行动”计划。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对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股份制改造、以未分配利润等形式转增注册资本、资产重组、收购区内厂房扩大生产的,给予特别支持。鼓励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债、引进股权投资等方式直接融资,并按照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区内实际投资额(含补充流动资金)给予不超过融资额1.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四)加快培育专精特新企业
9.大力培育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单项冠军、市级单项冠军重点培育、潜力型培育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10.加快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列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市级推荐名单的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首次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差奖励。
11.支持首台(套)产品开发推广。对列入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清单且市财政未奖励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五)壮大科技创新型企业
1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实施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培育计划,给予培育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13.提供初创企业金融支持。引导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按不超过实际担保额0.5%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补偿;对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科技贷款额2%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贴息补助。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实际保险费支出50%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六)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14.提升企业规模能级。鼓励“521”工程培育企业攀高跃进,对工业年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且增幅20%以上的,按综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奖励;对列入“521”工程重点培育名单企业且有增资扩产需求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要素保障;同时对工业年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1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规模和增幅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分类分档给予奖励。对首次月度入规上限的工业企业或重点行业服务业企业,按季度纳库时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的奖励;以年度“小升规”方式首次入规上限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参加各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重要展会,按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分档给予补助。
15.开展企业高质量发展评选。实施“大力神鼎”“大力鼎”等企业高质量发展评选,对列入年度“大力神鼎”“大力鼎”扶持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综合评价突出、行业引领作用明显的优秀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激励。
16.提升建筑企业品质。对建筑施工企业,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建筑服务企业,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建筑企业主项资质晋升的,分类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钱江奖、甬江杯的工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建筑企业获评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及以上工法,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BIM技术等创新成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鼓励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通过兼并重组、做大总部等模式做强做优;重点扶持新引进的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一级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省外项目回归部分给予重点扶持。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对入库企业分档给予奖励;对未入库建筑劳务企业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强化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
(一)支持科创平台建设
1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7%,或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6%,或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的企业,按研发投入增幅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申领使用“创新券”。
18.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9.推进重大科创平台建设。继续扶持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宁波分院、鄞州科技信息孵化园、鄞州大学生(青年)创业孵化园等重大平台建设,加大浙江创新中心合作力度,安排宁波院士中心1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持续打造省级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扶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国防科技产业规模和能级。对新认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认定奖励;对双创平台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考评奖励;对双创平台在孵企业经评审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加快省、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按实际运营和绩效评价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加大对新引进或培育的产业科创平台政策支持力度。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0.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高水平开展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区创建。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按获奖层级和参与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推动创新成果在鄞转移转化,对获得立项的区技术挑战赛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助。对成效显著的区级科技合作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支持鄞州科技大市场的建设运行,根据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对优秀合作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大力支持农业社发项目。
(三)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
21.加大技改投入力度。推动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持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对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6%给予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8%给予补助;上述补助最高400万元。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列入“521”工程重点培育名单企业的项目,提档享受技改政策补助。
22.支持企业数字化提升。对列入市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通过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二级(含)以上评审且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技术(两化融合)企业(项目),按项目投入额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区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名单且智能制造工程服务额超过(含)500万元的,按软性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信息安全服务商开展的信息(工控)安全诊断咨询,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推进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区建设,对开展区内数字化诊断的服务商以及完成数字化改造或列入区级数字化改造样本案例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3.推动“两业融合”。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四)深化发展数字经济
24.发展软件信息服务业。鼓励引进龙头企业,对新引进的互联网百强、软件百强、人工智能百强、独角兽企业等重点企业,落户后两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的,按营业收入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规模提升,对当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差额奖励;根据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和增幅,对达到目标增幅的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发软件产品,对列入市级及以上首版次软件产品推广目录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差奖励。支持实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领域软件新场景产业化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软件信息企业资质提升,对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和信息安全服务等资质,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分档奖励。
25.突破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研发生产用房租房补助、购房补助、贷款贴息补助等,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企业进行连续5年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给予奖励。对集成电路企业获得首轮经注册备案的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机构的天使投资一年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到位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6.加快智慧应用项目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智慧城市(含数据要素)重点项目(成果)等,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智慧城市(含数据要素)应用试点、智慧城市(含数据要素)创新项目(成果)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五)鼓励绿色集约化发展
27.鼓励筑巢引凤提质增效。鼓励各镇街园区盘活工业低效用地,根据盘活土地面积给予每亩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工改工”提容升级,对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增加的每平方米给予不低于60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亩均提质增效年度亩均税收提升10万元以上的,每1万元给予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对腾出用能空间2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按项目年腾出用能空间给予不超过2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28.加快小微企业园区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综合利用存量低效土地改造开发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综合评价后按新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列入新建、改(扩)建计划的小微企业园,对其连续5年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运营主体一定的奖励。对综合评价优秀的各级上星小微企业园,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及以上的小微企业示范园区,分类分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9.推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鼓励企业绿色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新评的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购买绿电给予一定的补差奖励。
(六)提高企业发展质量
30.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引导企业争创政府质量奖,对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大力推进“浙江制造”“浙江标准”“浙江出口”等品牌培育和标准建设,支持企业(组织)创建商标品牌、占领标准高地、推动行业质量提升,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1.提升工业设计水平。支持工业设计和市场应用,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差奖励。
32.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对当年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对已有专利在本地产业化的专利领军企业,按年度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和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获得省、市专利导航立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专利)奖并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知识产权(专利),按实际转化成果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专利进行转让、许可。引导企业开展商业秘密和专利维权,给予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推动知识产权质押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的奖励。
33.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全面推行实施现代管理方法。对获得管理创新评价为五星级的企业及省、市级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4.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有机结合,打造产业、资源、功能高度融合的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获得市级以上的示范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年度综合评价,按结果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三、提升服务经济,增强城市发展能级
(一)发展高端服务业
35.壮大金融服务业。持续推进省级金融小镇等金融产业平台建设,对新注册的市级以上金融机构、新型融资机构、资本市场相关中介机构,按企业性质、规模质效、经营场所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落户开办补助;对金融机构购买和新建自用办公楼宇给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核心人才按绩效综合评价给予一定激励。加快宁波国家保险创新产业园核心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险法人、区域性保险总部、保险中介和保险科技等机构,按年度综合评价给予奖励。对支持区内企业发展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按不超过年度日均担保总额0.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补偿。
36.集聚发展楼宇经济。鼓励运营主体集约经营、楼宇业主统一产权经营,对经营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单位面积产出达到一定标准的楼宇,经综合考评后分档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助。鼓励楼宇提高绩效,对符合条件的亿元楼宇,按规模和增幅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加大楼宇招商力度,按新引进重点行业“四上”企业数量,给予招商主体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鼓励楼宇实施智能化提质升级。
37.发展法律服务业。对新引进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按规模能级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落户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按营业收入及增幅分档给予奖励。对新获评的全国、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招引落地的头部律所做大做强,按律所特点合理设定落地后增长目标,对达到约定目标的律所按评价结果给予相应奖励。
38.发展咨询服务业。对已入库的咨询与调查业企业,按营业收入及增幅分档给予奖励。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鼓励新所引进注册,对新引进会计师事务所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并保持以后年度连续增长的,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房租补助,属于国内前50 强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特别奖励。支持行业人才引进培养。鼓励企业争创行业品牌荣誉。
39.发展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转化、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业,对已入库的科技服务企业,按营业收入及增幅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二)提升商贸旅游服务业
40.促进商贸企业规模提升。对当年销售额在1亿元-10亿元且同比正增长的限上批发企业,按规模和增幅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销售额正增长的限上零售企业,按规模和增幅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销售额正增长的限上汽车零售企业,按照增量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销售额正增长的限上餐饮企业,按规模和增幅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直营品牌门店不少于3家的限上餐饮连锁总部企业,当年每新开一家直营分公司,按照当年度营业收入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41.促进商贸业态提升。鼓励举办促消费稳增长活动。对新入库的知名品牌全国首店、华东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首秀、首发、首展,给予主办方最高50%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商业运营机构引进独立法人企业,每引进1家新入库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新创建的智慧商圈、特色街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钻级酒店、绿色饭店、老字号、省级潮品牌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42.鼓励发展民生商贸。对农超对接、菜篮子配送、连锁经营等民生服务类商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完善农村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对在农村地区建设公共充电桩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
43.发展旅游业。对新引进且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住宿酒店、旅行社、服务运营企业,按综合评价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住宿酒店、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民宿、“诗画浙江·百县千碗”体验店等企业,按年度综合评价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鼓励旅行社集中采购本地景区和住宿酒店消费服务,按不超过采购额3%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支持住宿企业承办各类区外招引的大中型商务会议,按不超过营业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鼓励旅游企业利用新媒体创新营销模式,对优秀案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支持旅游企业争创品牌荣誉。支持东钱湖“文化型、生态型”旅游度假区建设运行,对基础旅游配套、品质创新、宣传推广等方面,分档分类给予奖励。
(三)扶持生产性服务业
44.发展广告业。对符合条件的规上广告企业,按营业收入和增幅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支持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发展壮大,对新引进的广告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用房补助和最长5年的综合支持;鼓励区内外品牌企业采购园区内广告文创企业专业服务。
45.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对新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连续3年的综合支持;对现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综合评价分档给予奖励。首次入驻辖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补助。鼓励区内企业采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给予用人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46.发展会展服务业。鼓励举办国内外知名展会,对重点引进的重大国际展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支持引进综合性展会、专业贸易展会,根据展会性质、使用面积、影响力等,给予展会举办者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47.培育交通运输业。对新引进的货运代理企业,按营收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用房补助。对现有货运代理企业,按年度综合评价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组织开展货代业招商、专题推介且成效显著的中介机构,给予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给予航运企业新增运力补助。鼓励快递行业加快发展。
48.发展文化产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文化企业,按综合评价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已入库文化企业,按营业收入及增幅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属于网络文学、影视文化、数字文化等新型文化类的,再给予特别扶持。对新引进的演艺娱乐、新闻出版、影视传媒、体育健身、旅游休闲等特色文化项目,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评的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现有文化产业园区(街区)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并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鼓励文化企业(平台)争创各类省级及以上品牌(荣誉)。支持企业开发本土文创产品。
四、壮大地瓜经济,扩大开放发展优势
(一)优化对外贸易结构
49.实施外贸树强扶优工程。设立进出口前50强企业升位排名奖,按升位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开展外贸实力效益企业认定,对规模和增速等达到年度考核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海关、税务、信保等便利服务通道。上述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
50.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优做强。发挥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作用,按服务企业家数规模和家数增量,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30%、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补助。
51.实施外经贸提质增效工程。对新获得省级、市级“出口名牌”和新通过AEO海关高级认证的外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新列入市级、省级及以上本土民营跨国公司名单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省重点进口平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52.提高进出口贸易份额。对新引进的外贸进出口企业,按规模能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外贸进口企业,按增长情况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进口中东欧产品的,按规模能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53.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对新引进的服务贸易企业,按年度服务贸易规模分类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已入库的服务贸易企业,按年度服务贸易规模分类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鼓励服务贸易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保险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
54.支持企业拓市场防风险。帮助企业降低贸易风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30%、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出口额突破10亿美元的,最高250万元。对境外投资项目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实施政府平台统保。鼓励企业参加进博会、中东欧博览会等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展会,并给予一定补助。
55.支持外贸人才引进和培育。对参加宁波市商务发展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按实际培训人数与费用给予不高于培训费50%的补贴。对受区商务部门委托承办的各类培训费用给予全额支持。对委托、配合市级商务部门或自行组团开展外贸人才招聘活动的区内企业,按统一团费50%、每家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支持开展对外投资
56.鼓励对外投资。对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以新设、增资、并购等方式开展的境外投资行为,按备案中方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以新设、增资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按实际中方投资额的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57.鼓励对外承包工程。对区内企业境外承包工程,按营业额、成套设备输出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三)发展电子商务
58.发展电商经济。鼓励企业开展电商直播、新零售等模式创新,对新评定的省级电商直播基地、“共富工坊”典型案例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现有电子商务企业,根据促消费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59.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入驻市级及以上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用房补助。
60.加大跨境电商扶持力度。对纳入综试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按跨境出口规模同比增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跨境电商自主品牌出海,对新评定的省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对新评定的省级及以上海外仓,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五、附则
(一)本政策兑现由区、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其他重复或雷同的同类政策不再执行,以本政策为准。新入库企业指新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
(二)同一主体、同一平台、同一事项,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平台特殊政策与入驻企业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享受政策的各类企业原则上应有研发投入且保持一定水平。除另有约定外,实行特殊政策的企业以及区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企业未达约定条件的,将收回已补助资金。企业当年度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统计数据造假等“一票否决”事项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区内各项经济政策。
(四)本政策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原则上不超财力给予企业各类补助奖励;亩均效益评价C档的工业企业减半享受有关政策,亩均效益评价D档的工业企业不予享受有关政策;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五)本政策实施细则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在本政策印发后一个月内制定完成。政策涉及的各项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兑现,原则上由企业自主申报、镇街(园区)初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核定后,再提交区政府按相关程序审定办理,最终通过“甬易办”线上平台直达快享兑付,次年3月底前兑付率达50%以上,次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兑付。
(六)本政策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一年。6月底前注册经营的企业,按当年结算兑现;7月1日以后注册经营的可以选择从次年起兑现。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