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6 14:49:47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八八战略”和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加快我区互联网与软件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区经信局起草了《加快鄞州区互联网与软件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鄞州区经信局数字产业科。
联系人:张晓波、朱彬彬,联系电话:89296937、89296938;
联系地址:鄞州区惠风西路77号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16日
关于加快鄞州区互联网与软件信息服务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八八战略”和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加快我区互联网与软件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策适用范围
政策条款(一)、(二)、(三)、(四)中申报企业须是在鄞州区内设立的从事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并已纳入统计部门行业代码为64、65大类统计的企业;
政策条款(五)、(六)中申报企业须是在鄞州区范围从事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并按照经信、统计部门要求开展软件行业统计工作的企业。其中非纳入统计部门行业代码为64、65大类统计的企业,按减半奖励。
二、政策条款
(一)新限上软件企业奖励
对当年首次月度上规的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1-4季度纳库时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年度方式上规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上规模奖励
鼓励企业上规模,对当年度营业收入新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保持正增长且未享受市、区同档奖励政策。对上规模进档的企业,实行差额奖励。
(三)引进龙头型企业
对引进的互联网百强、软件百强、人工智能百强、独角兽企业等龙头型企业,落户后两年内连续十二个月合计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按连续十二个月合计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产业提升奖励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当年增速30%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当年增速25%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至3亿元(当年增速20%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含)至5亿元(当年增速15%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按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可提取最高不超过50%的奖励经费用于奖励核心团队。当年新月度入规企业,以2000万元为上年基数。以上营业收入不到目标增速80%的,不给予奖励;营业收入超过目标增速80%(含),但不到目标增速的,按营业收入增量5‰给予奖励。当年前三季度每季度增速低于当年要求增速50%的,按营业收入增量5‰给予奖励。
(五)软件首版次和软件新场景产业化补助
1.鼓励企业开发软件产品,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2.重点支持面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领域优秀软件新场景产业化,已具产品实体;申报项目须具有一个及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项目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且累计销售超过100万元。对列入的软件新场景产业化项目,经评审验收后按投入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企业资质奖励
1.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2.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对通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4.上述企业资质奖励按近二年未享受同档规模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80万元,资质奖励实行市、区两级就高不重复原则。
三、附则
(一)已纳库的企业属于同一主体、同一平台或同一控股股东的,应合并视作同一主体,按合并主体享受政策。
(二)政策条款(一)、(二)、(三)、 (四)中所指营业收入,按营利性服务业支撑指标标准执行。政策兑现时应提交相应财务审计报告。
(三)与本政策相抵触的前有关政策,以本政策为准。如遇上级文件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四)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