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9 16:50:43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第三批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运用促进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市监知运〔2022〕250号)要求,现就2023年第三批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运用促进类)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2.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申报单位在近三年中,没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无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代理)或已整改到位。
4.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被列入破产清算、已吊销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补助或奖励。
二、资金支持范围及要求
(一)获得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
申报条件:2023年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
资助标准: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认定文件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开展专利托管服务
申报条件: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包括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登记代办服务),本年度服务市内中小微企业100家(含)以上,为每家企业提供专利托管服务2项(含)以上,且获得被服务企业肯定评价的。
资助标准:根据服务机构每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给予每家500元的经费补助,同一主体每年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专利托管服务合同及相关服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2023年服务市内中小微企业清单(加盖公章);
5.2023年度被服务企业满意度评价表;
6.其他证明材料。
(三)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申报条件:
1.2023年上半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
2.完成首个运行周期2023年上半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再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3.体系管理工作运行良好。
资助标准:对初次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完成首个周期再通过认证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补助。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证明材料。
(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新备案与绩效评估
申报条件:
2023年下半年新备案的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者已市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通过绩效评估,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
资助标准:对新备案的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市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每年开展绩效评估,按照评估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新备案文件或绩效评估结果通报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扫描成PDF格式电子材料,于2023年10月27日前一并提交报请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审核,逾期将不予受理,项目(一)、(四)允许放宽到正式文件下达后五天内上报。初审通过后统一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确定拟补助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金额,并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取消资金补助或奖励资格,按原渠道收回资金,5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或奖励的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五、其他事项
对于已经获得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重点城市、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获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
附件: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