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3 16:26:59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企业创新成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8月31日
鄞州区企业创新成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市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全面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打造“热带雨林式”创新生态,建设“创新强区”,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鄞州区企业创新成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科技创新主体培育、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供给、金融助力科技企业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首次通过认定的,市级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认定的,市级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二、对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级给予每家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市级给予每家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实行分档奖励:
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到5%,区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研发投入未达到5%,区级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到6%,区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研发投入未达到6%,区级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四、对“四下”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区级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五、对重新通过认定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高于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到6%,区级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研发投入未达到6%,区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六、列入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一区多园”的相关奖励政策。
第五条 区级高新技术苗子企业(以下简称高新苗子企业)奖励
一、申请高新苗子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时须为在鄞州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3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授权或受理;
(四)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企业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研发投入独立核算制度;
(六)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请程序:
(一)申报。区科技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进行集中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系统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估。区科技局根据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公示。区科技局根据评估结果拟定高新苗子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三、高新苗子企业如发生更名或与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区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苗子企业资格。
四、区级高新苗子企业有效期为三年,认定为高新苗子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再给予3万元补助。有效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认定上一年度销售不超过5000万元的高新苗子企业,可额外独立申领最高5万元的创新券,用于支付科技中介服务、辅导等符合创新券使用范围相关费用。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终止其高新苗子企业资格,且不再受理高新苗子企业申请。
第六条 科技中介服务专项奖励
鼓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注册在鄞州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中作出贡献的给予一定奖励。
一、对辅导、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达到一定数量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辅导、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11家至20家(含)的,超过10家部分,最高按每家0.5万元予以奖励;
(二)辅导、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21家至30家(含)的,超过20家部分,最高按每家1万元予以奖励;
(三)辅导、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31家以上的,超过30家部分,最高按每家1.5万元予以奖励。
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辅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最高按每家0.5万元予以奖励;辅导其他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最高按每家0.2万元予以奖励。
三、每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结束前及时将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报区科技局登记,区科技局根据相关文件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章 支持科技企业创新服务供给
第七条 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推广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成立鄞州区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区发改局主要负责做好双创券的组织统筹;区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监督和落实双创券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双创券资金审核与划拨等工作。
(二)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试点区域(含宁波市鄞州区)每年拨付50万元运营经费至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盟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统一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以单一来源采购确定第三方运营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管理中心负责开展双创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对象及服务机构
(一)企业向非关联的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金融、人才培训、创新创业等服务,可用双创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二)双创券支持对象为国家、省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符合入库条件的服务机构,可登录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一券通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自主申请入库,由管理中心审核,经工作组确认并公示后入库。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成立1年以上;
(2)财务制度健全,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3)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具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服务团队,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4)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申领额度及使用兑付
(一)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双创券的额度不超过20万元。管理中心对符合双创券支持类别的专业服务及相应服务金额予以确认,按该服务金额的50%拟定双创券使用额度,并发券给企业。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兑付方式:
(1)企业申领、企业兑付。企业在线选择拟购买的专业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企业在线提交合同、到款凭证、发票、服务成果等材料申请兑付,管理中心对合同中符合支持范围的服务及金额予以确认,并拟定兑付额度,最终由工作组确认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审批后拨款至管理中心,再由管理中心转拨资金至企业。
(2)企业申领、机构兑付。企业在线选择拟购买的专业服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在线提交服务方案,企业确认方案后上传合同,管理中心对合同中符合支持范围的服务及金额予以审核,并拟定使用额度,最终由工作组予以确认。合同履行完毕后,服务机构在线提交到款凭证、发票、服务成果等材料申请兑付,由工作组确认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审批后拨款至管理中心,再由管理中心转拨资金至服务机构。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
一、支持对象、额度与方式
(一)支持对象与申领额度:
(1)入驻我区双创平台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的,每年可申领使用不高于10万元的创新券;
(2)对当年申报高企的企业,首次申请认定的且上年度销售不超过5000万元、重新认定的且上年度销售不超过3000万元,可独立申领使用不高于5万元的创新券;
(3)奖补类创新券不受申领对象及金额限制。
(二)经浙江省科技大脑注册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企业研究院、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检测单位、科技咨询机构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是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
(三)企业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检验检测、检测认证、科技评估、工业设计、专利检索、科技查新、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等科技服务,以及政府为支持上述对象购买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其他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二、申领使用与兑付
(一)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注册→审核→申领→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申请使用→填写记录→服务评价→兑付,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大脑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二)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付的相关要求如下:
(1)科技评估、科技查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检验检测、检测认证、工业设计、专利检索、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服务类-企业券):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鉴定等服务,按实际支付总费用的50%申领使用创新券。
兑付材料包括:创新券兑付申请表、服务协议、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设计方案、鉴定证书等)、付款的银行回单(承兑汇票除外)和发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科技咨询类-企业券):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按实际支付总费用的100%申领使用创新券,单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不足5万元的按实申领。
兑付材料包括: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咨询服务协议、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3)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奖补类-载体券):申请此券的服务机构须报科技局备案,按实际申领创新券的100%进行兑付。
兑付材料包括: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采取“先领先得”原则,全区当年额度用完后,不再另行发放。区科技局每年定期兑付“创新券服务系统”内企业已使用的科技创新券,兑付科技创新券的企业需对研发投入进行单独、规范建账。
第四章 金融助力科技企业
第九条 科技金融
一、资金补助范围及补助对象
(一)科技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1)本专项资金适用于经宁波银保监局批准设立的鄞州区内科技支行和总部设在鄞州的相关银行所发生的科技贷款。
(2)科技贷款支持对象:在鄞州区注册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区级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区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科技孵化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中:科技服务业企业和其他未在上述类别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需经区科技局进行科技先进性确认),且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含),贷款额度不高于500万元(科技孵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
(3)贷款利率:科技贷款利率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个基点(BP),专利质押贷款利率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0个基点(BP),贷款年利率最高不超过4.4%。
(二)“风险池基金”贷款担保专项资金
对签有三方(相关)合作协议,并对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获得科技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公司)及保险公司。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资金
(1)对签有四方(相关)合作协议,并对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评估的评估机构(公司);
(2)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四)科技保险试点专项资金
(1)支持对象为鄞州区注册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
(2)承办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须提前与区科技局签订合作协议。
(3)试点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含出口产品责任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董监事高管职业责任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短期)〕、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科技型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关税保证保险和雇员忠诚保险(科技型企业关键雇员忠诚保险)等十个险种。
(五)资金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1)科技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贷款按银行实际贷款额的0.5%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专利质押贷款按银行实际贷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风险池基金”贷款担保专项资金
对担保机构(公司)及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按实际担保额最高不超过0.5%给予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纳入“风险池基金”贷款的企业,担保机构(公司)及保险公司向企业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实际担保额的0.8%。
(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资金
对当年度经中介评估的知识产权质押日均贷款额超过800万元时,按日均贷款额最高不超过1.8%给予评估机构(公司)业务推动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按照知识产权质押企业实际支付的中介评估费用50%给予补助。单项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4)科技保险试点专项资金
1.科技保险费补贴
对于经科技局认定的关键研发人员参保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支出实行全额补贴。
对于参保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含出口产品责任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董监事高管职业责任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科技型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短期)〕、关税保证保险和雇员忠诚保险(科技型企业关键雇员忠诚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年度实际保险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
每户企业每年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风险基金补贴
建立科技保险风险基金制度,对保险公司当年度直接赔款金额超过年度科技保险保费的5倍时,超过部分的50%由专项资金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
(六)资金申请及拨付
(1)资金申请
1.科技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专项资金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银行、担保(保险)公司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资金补助申请表;企业贷款利息(担保费)补贴清单。
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资金
评估机构(公司)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推动奖励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资金补助申请表;上年度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清单;上年度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合格通知书。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的企业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两份):资金补助申请表;知识产权中介评估合同;知识产权评估费支付凭证;知识产权评估费收款发票;知识产权质押凭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贷款拨付或到位凭证(银行借款借据)。
3.科技保险试点专项资金
申请科技保险试点专项资金科技保险费补贴的企业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资金补助申请表;保险合同;企业缴纳保费凭证。
申请科技保险试点专项资金风险基金补贴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资金补助申请表;赔款计算书;赔款支付凭证;如涉及第三方评估,需提供评估报告。
(2)资金拨付
项目补助申请受理结束后,由区科技局联合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补助方案,并按要求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并管理,同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两年内不能享受财政补助,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补贴、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原《鄞州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21〕11号)、《鄞州区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使用及资金管理办法》(鄞科〔2021〕34号)、《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22〕24号)、《鄞州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22〕2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在发文之日前已发生的科技贷款业务按原办法执行。